国家药监局宣布《医疗器械应急审批法式》
2022-01-04

近日,国家药监局宣布通告称,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所需医疗器械尽快完成审批,凭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及《医疗器械注册与存案管理措施》(市场监管总局令第47号)、《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存案管理措施》(市场监管总局令第48号),药监局组织修订了《医疗器械应急审批法式》,现予宣布,自宣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应急审批法式通知》(国食药监械〔2009〕565号)同时废止。

附件:

医疗器械应急审批法式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所需医疗器械尽快完成审批,凭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与存案管理措施》《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存案管理措施》等规则和规章,制定本法式。

第二条 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威胁时,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凭据统一指挥、早期介入、随到随审、科学审批的原则,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医疗器械实施应急审批。

第三条 国家药监局凭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形和变化情况,决定启动及终止本法式的时间。本法式启动后,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技术机构,凭据各自职能和本法式规定,开展相关医疗器械的检验、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技术审评和行政审批等事情。

第四条 本法式适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所需,且在我国境内尚无同类产物上市,或虽在我国境内已有同类产物上市,但产物供应不能满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需要,并经国家药监局确认的境内第三类和进口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审批。

第五条 申请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的,境内注册申请人应当将产物应急所需的情况及产物研发情况见告相应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了解相关医疗器械研制情况,须要时接纳早期介入的方式,对拟申报产物进行评估,并及时指导注册申请人开展相关申报事情。

第六条 申请境内第三类和进口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的,应当向国家药监局受理部门提交《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申请表》和产物研究综述资料及相关说明。

第七条 国家药监局组织专家,通过会议、函审、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对申请应急审批的医疗器械和国家应急响应事情机制书面推荐的应急所需医疗器械是否切合本法式第四条要求,以及研发成熟度、生产能力等进行评估,及时对产物是否进行应急审批予以确认,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相应技术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八条 对于经国家药监局确认进行应急审批的医疗器械(以下简称应急审批医疗器械),如委托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开展检验的,相关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应当在接收样品后24小时内组织开展医疗器械检验,并及时出具检验陈诉。相关检验能力不足时,国家药监局可以指定具有检验能力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开展检验。

第九条 对于应急审批医疗器械,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应当指定专人,早期介入,凭据注册申请人需求,通过适当方式开展咨询,指导注册申报资料准备,并凭据医疗器械审评事情要求,对企业拟提交注册的资料凭据随到随审原则开展受理前预审查。

第十条 对于应急审批医疗器械,相应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接到国家药监局通知后2日内组织开展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并及时出具质量管理体系核查陈诉,提交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第十一条 对于应急审批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在申报表中勾选“应急审批”,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于当天完成注册申请事项的签收并凭据国家药监局立卷审查要求开展立卷审查。

第十二条 境内和进口第三类应急审批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受理并确认缴费转入技术审评阶段后,国家药监局应当在10日内完成技术审评;技术审评结束后,在3日内完成行政审批。

进口第二类应急审批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受理并确认缴费转入技术审评阶段后,国家药监局应当在5日内完成技术审评;技术审评结束后,在3日内完成行政审批。

第十三条 对于应急审批医疗器械,注册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接到相关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申办或变换申请后,应当凭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措施》的相关规定,在受理后5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发或变换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第十四条 对于应急审批医疗器械,附条件批准上市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有效期与注册证注明的附带条件的完成时限一致,原则上不凌驾1年。如注册人完成附带条件,可以在到期之日前申请管理延续注册,切合要求的给予延续注册,注册证有效期为5年。

第十五条 对于应急审批医疗器械,自确认应急审批之日起90日内,如注册申请人无法凭据注册要求完成注册申报资料准备并获得注册申请受理,不再凭据应急审批管理,原则上可以参照《医疗器械优先审批法式》,受理后优先审评审批。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可参照本法式制定本辖区内应急审批法式,用于本辖区内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应急审批事情,并将相关法式报国家药监局。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加强对应急审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监督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保障产物质量宁静。

第十八条 凭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紧急使用的产物,不适用本法式。

第十九条 本法式自宣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医疗器械应急审批法式》(国食药监械〔2009〕565号)同时废止。

国家药监局宣布《医疗器械应急审批法式》

近日,国家药监局宣布通告称,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所需医疗器械尽快完成审批,凭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及《医疗器械注册与存案管理措施》(市场监管总局令第47号)、《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存案管理措施》(市场监管总局令第48号),药监局组织修订了《医疗器械应急审批法式》,现予宣布,自宣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应急审批法式通知》(国食药监械〔2009〕565号)同时废止。

附件:

医疗器械应急审批法式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所需医疗器械尽快完成审批,凭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与存案管理措施》《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存案管理措施》等规则和规章,制定本法式。

第二条 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威胁时,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凭据统一指挥、早期介入、随到随审、科学审批的原则,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医疗器械实施应急审批。

第三条 国家药监局凭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形和变化情况,决定启动及终止本法式的时间。本法式启动后,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技术机构,凭据各自职能和本法式规定,开展相关医疗器械的检验、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技术审评和行政审批等事情。

第四条 本法式适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所需,且在我国境内尚无同类产物上市,或虽在我国境内已有同类产物上市,但产物供应不能满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需要,并经国家药监局确认的境内第三类和进口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审批。

第五条 申请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的,境内注册申请人应当将产物应急所需的情况及产物研发情况见告相应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了解相关医疗器械研制情况,须要时接纳早期介入的方式,对拟申报产物进行评估,并及时指导注册申请人开展相关申报事情。

第六条 申请境内第三类和进口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的,应当向国家药监局受理部门提交《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申请表》和产物研究综述资料及相关说明。

第七条 国家药监局组织专家,通过会议、函审、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对申请应急审批的医疗器械和国家应急响应事情机制书面推荐的应急所需医疗器械是否切合本法式第四条要求,以及研发成熟度、生产能力等进行评估,及时对产物是否进行应急审批予以确认,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相应技术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八条 对于经国家药监局确认进行应急审批的医疗器械(以下简称应急审批医疗器械),如委托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开展检验的,相关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应当在接收样品后24小时内组织开展医疗器械检验,并及时出具检验陈诉。相关检验能力不足时,国家药监局可以指定具有检验能力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开展检验。

第九条 对于应急审批医疗器械,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应当指定专人,早期介入,凭据注册申请人需求,通过适当方式开展咨询,指导注册申报资料准备,并凭据医疗器械审评事情要求,对企业拟提交注册的资料凭据随到随审原则开展受理前预审查。

第十条 对于应急审批医疗器械,相应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接到国家药监局通知后2日内组织开展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并及时出具质量管理体系核查陈诉,提交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第十一条 对于应急审批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在申报表中勾选“应急审批”,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于当天完成注册申请事项的签收并凭据国家药监局立卷审查要求开展立卷审查。

第十二条 境内和进口第三类应急审批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受理并确认缴费转入技术审评阶段后,国家药监局应当在10日内完成技术审评;技术审评结束后,在3日内完成行政审批。

进口第二类应急审批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受理并确认缴费转入技术审评阶段后,国家药监局应当在5日内完成技术审评;技术审评结束后,在3日内完成行政审批。

第十三条 对于应急审批医疗器械,注册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接到相关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申办或变换申请后,应当凭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措施》的相关规定,在受理后5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发或变换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第十四条 对于应急审批医疗器械,附条件批准上市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有效期与注册证注明的附带条件的完成时限一致,原则上不凌驾1年。如注册人完成附带条件,可以在到期之日前申请管理延续注册,切合要求的给予延续注册,注册证有效期为5年。

第十五条 对于应急审批医疗器械,自确认应急审批之日起90日内,如注册申请人无法凭据注册要求完成注册申报资料准备并获得注册申请受理,不再凭据应急审批管理,原则上可以参照《医疗器械优先审批法式》,受理后优先审评审批。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可参照本法式制定本辖区内应急审批法式,用于本辖区内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应急审批事情,并将相关法式报国家药监局。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加强对应急审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监督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保障产物质量宁静。

第十八条 凭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紧急使用的产物,不适用本法式。

第十九条 本法式自宣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医疗器械应急审批法式》(国食药监械〔2009〕56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