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3岁以下婴幼儿 ,收托不应超5人
2023-03-17

为规范生长多种形式的托育服务 ,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口家庭司3月15日宣布《家庭托育点管理措施(试行)(征求意见稿)》 ,向社会果然征求意见。

凭据征求意见稿 ,家庭托育点是指利用住宅 ,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场所 ,且收托人数不应凌驾5人。

举办家庭托育点 ,应切合地方政府关于住宅挂号为经营场所的有关规定 ,并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申请注册挂号。挂号名称中应注明“托育”字样 ,在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明确“家庭托育服务”。

家庭托育点应为婴幼儿提供生活照料、宁静看护、平衡膳食和早期学习机会 ,促进婴幼儿身心健康生长。

征求意见稿规定 ,家庭托育点举办者应身心健康 ,无精神病史 ,无犯罪记录。家庭托育点照护人员还应切合下列条件:具有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婴幼儿照护经验或相关专业配景;受过婴幼儿保育、心理健康、食品宁静、急救和消防等培训。家庭托育点举办者同时是照护人员的 ,应切合上述条件。

家庭托育点每一名照护人员最多看护3名婴幼儿。家庭托育点婴幼儿人均建筑面积不应小于9平方米。

家庭托育点应提供适宜婴幼儿生长的环境 ,通风良好、日照富足、温度适宜、照明舒适。家庭托育点不得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不得设置在“三合一”场所和彩钢板建筑内 ,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消防救援的铁栅栏、防盗窗等障碍物。

征求意见稿明确 ,家庭托育点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保持收托婴幼儿期间设防 ,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应全笼罩。监控录像资料生存期不少于90日。家庭托育点应与婴幼儿监护人协商 ,签订书面协议 ,就托育服务中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以及争议处置等内容告竣一致意见。

面向3岁以下婴幼儿 ,收托不应超5人

为规范生长多种形式的托育服务 ,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口家庭司3月15日宣布《家庭托育点管理措施(试行)(征求意见稿)》 ,向社会果然征求意见。

凭据征求意见稿 ,家庭托育点是指利用住宅 ,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场所 ,且收托人数不应凌驾5人。

举办家庭托育点 ,应切合地方政府关于住宅挂号为经营场所的有关规定 ,并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申请注册挂号。挂号名称中应注明“托育”字样 ,在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明确“家庭托育服务”。

家庭托育点应为婴幼儿提供生活照料、宁静看护、平衡膳食和早期学习机会 ,促进婴幼儿身心健康生长。

征求意见稿规定 ,家庭托育点举办者应身心健康 ,无精神病史 ,无犯罪记录。家庭托育点照护人员还应切合下列条件:具有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婴幼儿照护经验或相关专业配景;受过婴幼儿保育、心理健康、食品宁静、急救和消防等培训。家庭托育点举办者同时是照护人员的 ,应切合上述条件。

家庭托育点每一名照护人员最多看护3名婴幼儿。家庭托育点婴幼儿人均建筑面积不应小于9平方米。

家庭托育点应提供适宜婴幼儿生长的环境 ,通风良好、日照富足、温度适宜、照明舒适。家庭托育点不得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不得设置在“三合一”场所和彩钢板建筑内 ,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消防救援的铁栅栏、防盗窗等障碍物。

征求意见稿明确 ,家庭托育点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保持收托婴幼儿期间设防 ,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应全笼罩。监控录像资料生存期不少于90日。家庭托育点应与婴幼儿监护人协商 ,签订书面协议 ,就托育服务中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以及争议处置等内容告竣一致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