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商售食药不能没门槛
2017-06-28

  微商交易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由于没有明确的执法规则约束,行业“野蛮生长”态势明显,执法缺位纵容了非法分子明目张胆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只能事后监管,治本很难。从微信朋友圈里买衣服、面膜、减肥药,已成为不少人的消费习惯。同时,在网络直播节目中推销种种消费品的行为,也已屡见不鲜。

 

  据腾讯数据显示,微信月活用户量凌驾8亿。中国互联网协会微商事情组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微商行业总体市场规模已凌驾3600亿元,全国微商从业者高达1535万人,连续呈高速增长态势。

 

  中国互联网协会微商事情组秘书长于立娟坦言:“微商交易已经形成了一定规模,由于没有明确的执法规则约束,行业‘野蛮生长’态势较为明显。视察发现,微商从业者大多文化条理不高,甚至对执法知识一无所知,再加上社交的私密属性和闭环特点,微商泛起了制假售假、虚假宣传等问题。”

 

  来自中国消费者协会的数据显示:2016年,中国网络消费不满意率排行中,微商以5.6%的比例居首位,由于监管缺失,消费者维权无门,卖家销售假货的机会成本较低,造成目前微商市场“三无”产物泛滥、价格虚高、无法维权等怪现象难以停止。

 

  与其他假劣商品相比,假劣食品、药品很可能对公众健康发生直接危害,已引起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

 

  凭据近年来对网售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的监测、攻击经验,北京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网监大队队长李旼认为,犯罪嫌疑人在知晓其所售商品为假药或有毒有害食品的情况下,为逃避攻击,会在网店网页上接纳隐藏式宣传方式,一般不直接在网页上宣传违法产物,而是通过微信、QQ等网络通讯工具与客户相同,告竣意向后再以购置其他产物的名义付款交易。

 

  此外,由于微商兜销的商品、信息只通过“朋友圈”这样的社交平台流传,当商品泛起质量问题时,也很容易在熟人关系间被“消化”掉。“即使收到举报,对于涉及微商的案件,以现在的行政手段,视察取证难度也极大。”李旼说。

 

  更大的挑战在于,对于微商平台性质和责任的认定。新版《食品宁静法》对网售食品增设了责任条款,其中要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要对入网经营者实名挂号,明确其食品宁静管理责任。

 

  不外,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执法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指出,现行《食品宁静法》有利于规范微商的食品销售行为,至于微商是否有法必依,监管部门是否能够做到违法必究,还有很多灾题需要破解。好比,平台到底应该负担怎样的社会责任和执法责任,还需进一步明确,大量微商没有遵循基本执法要求,“零门槛”进入网络社交平台,并在其上大量销售种种真假难辨的食品药品,平台应该如何加以约束等。

 

   “互联网生长催生了很多新业态,微商就是一个典型。近年来,微商泛起蓬勃生长之势,这种趋势已经很难逆转。但从行业生长来看,微商销售的‘三无’产物潜在危害非常大,完全有须要将微商纳入互联网食品药品监管的序列,既要对交易主体严格审查,互联网平台也要负担相关的责任。”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秘书长刘学聪建言。

 

  然而,对于微商是不是“电商”,是否应与淘宝、天猫、京东等电商平台纳入一视同仁地监管,目前尚缺乏专门的执法适用条款。

 

  李旼认为,执法的缺位纵容了非法分子在微信朋友圈明目张胆地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相关监管部门,只能事后监管,很难到达治本的作用,“应该由微信平台制定相关规则,好比审核商家销售资质,这样才会停止住微商乱象”。

 

  中国人民大学食品宁静治理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肖平辉认为,互联网食品药品交易中涉及两个要害功效,一个是互联网信息功效,一个就是交易功效,互联网交易的监管要牵住这两个牛鼻子,除了从源头治理,抓生产环节,还应该把平台治理作为一个重要的抓手,要让平台担起责任,如此才气对打着“微商”幌子销售伪劣产物的非法行为发生约束。

 

  鉴于行业执法规范的有限性,专家建议,最好借助正在立法进程中的《电子商务法》,从市场准入、权利义务、机制保障、监督管理等方面对微商这一电子商务时代的新业态实行全面监管,促进其逐步走上规范运行之路。


微商售食药不能没门槛

  微商交易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由于没有明确的执法规则约束,行业“野蛮生长”态势明显,执法缺位纵容了非法分子明目张胆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只能事后监管,治本很难。从微信朋友圈里买衣服、面膜、减肥药,已成为不少人的消费习惯。同时,在网络直播节目中推销种种消费品的行为,也已屡见不鲜。

 

  据腾讯数据显示,微信月活用户量凌驾8亿。中国互联网协会微商事情组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微商行业总体市场规模已凌驾3600亿元,全国微商从业者高达1535万人,连续呈高速增长态势。

 

  中国互联网协会微商事情组秘书长于立娟坦言:“微商交易已经形成了一定规模,由于没有明确的执法规则约束,行业‘野蛮生长’态势较为明显。视察发现,微商从业者大多文化条理不高,甚至对执法知识一无所知,再加上社交的私密属性和闭环特点,微商泛起了制假售假、虚假宣传等问题。”

 

  来自中国消费者协会的数据显示:2016年,中国网络消费不满意率排行中,微商以5.6%的比例居首位,由于监管缺失,消费者维权无门,卖家销售假货的机会成本较低,造成目前微商市场“三无”产物泛滥、价格虚高、无法维权等怪现象难以停止。

 

  与其他假劣商品相比,假劣食品、药品很可能对公众健康发生直接危害,已引起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

 

  凭据近年来对网售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的监测、攻击经验,北京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网监大队队长李旼认为,犯罪嫌疑人在知晓其所售商品为假药或有毒有害食品的情况下,为逃避攻击,会在网店网页上接纳隐藏式宣传方式,一般不直接在网页上宣传违法产物,而是通过微信、QQ等网络通讯工具与客户相同,告竣意向后再以购置其他产物的名义付款交易。

 

  此外,由于微商兜销的商品、信息只通过“朋友圈”这样的社交平台流传,当商品泛起质量问题时,也很容易在熟人关系间被“消化”掉。“即使收到举报,对于涉及微商的案件,以现在的行政手段,视察取证难度也极大。”李旼说。

 

  更大的挑战在于,对于微商平台性质和责任的认定。新版《食品宁静法》对网售食品增设了责任条款,其中要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要对入网经营者实名挂号,明确其食品宁静管理责任。

 

  不外,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执法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指出,现行《食品宁静法》有利于规范微商的食品销售行为,至于微商是否有法必依,监管部门是否能够做到违法必究,还有很多灾题需要破解。好比,平台到底应该负担怎样的社会责任和执法责任,还需进一步明确,大量微商没有遵循基本执法要求,“零门槛”进入网络社交平台,并在其上大量销售种种真假难辨的食品药品,平台应该如何加以约束等。

 

   “互联网生长催生了很多新业态,微商就是一个典型。近年来,微商泛起蓬勃生长之势,这种趋势已经很难逆转。但从行业生长来看,微商销售的‘三无’产物潜在危害非常大,完全有须要将微商纳入互联网食品药品监管的序列,既要对交易主体严格审查,互联网平台也要负担相关的责任。”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秘书长刘学聪建言。

 

  然而,对于微商是不是“电商”,是否应与淘宝、天猫、京东等电商平台纳入一视同仁地监管,目前尚缺乏专门的执法适用条款。

 

  李旼认为,执法的缺位纵容了非法分子在微信朋友圈明目张胆地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相关监管部门,只能事后监管,很难到达治本的作用,“应该由微信平台制定相关规则,好比审核商家销售资质,这样才会停止住微商乱象”。

 

  中国人民大学食品宁静治理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肖平辉认为,互联网食品药品交易中涉及两个要害功效,一个是互联网信息功效,一个就是交易功效,互联网交易的监管要牵住这两个牛鼻子,除了从源头治理,抓生产环节,还应该把平台治理作为一个重要的抓手,要让平台担起责任,如此才气对打着“微商”幌子销售伪劣产物的非法行为发生约束。

 

  鉴于行业执法规范的有限性,专家建议,最好借助正在立法进程中的《电子商务法》,从市场准入、权利义务、机制保障、监督管理等方面对微商这一电子商务时代的新业态实行全面监管,促进其逐步走上规范运行之路。